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12浏览次数:2195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加科研、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为1.5年,专业学位型(以下简称“专硕型”)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科研、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为1.5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该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确需延长学习年限或提前毕业,须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杭电研[2012]302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它既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重要保证,又是实现研究生教育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培养方案必须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在德、智、体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应对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研究方向应考虑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并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

学术型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没有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含没有一级学科的学院)、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可以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参照一级学科要求执行)。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课程应体现其自主特色。各学院按统一格式编制培养方案(中文、英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专硕型专业培养方案参照学术型的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应该突出其实践应用性的特点。

培养方案公布实施后,要维护其严肃性,如确需调整,可以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杭电研[2013]167号)相关要求在确保培养方案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课程设置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为2学期。课程设置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必修实践环节组成。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基础学位课、专业必修学位课三类;非学位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两类。

课程设置应突出系统性和前沿性,逐渐与国际接轨。所开课程应有中、英文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必须达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要求,并应明确规定本课程教学内容、授课计划、教学方式、使用(参考)教材、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学位课程。学位课程是指获得硕士学位必须掌握最基本的主要课程,学位课程设置一般不超过10门。

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为全校公共学位课程;

专业基础学位课。专业基础课应该为覆盖本一级学科范围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课程,一般设置2门,要求一级学科内统一;

专业必修学位课。专业必修课是依据培养方案设定的研究方向性课程,一般设置不超过6门课程,须选修其中2-3门。

学位课程要相对稳定,考核采用考试方式,成绩采用百分制,并在培养方案中注明。

第八条 非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设置面向一级学科专业的全部研究方向,目的在于使硕士研究生能够掌握坚实的专门知识、理论和技术。一级学科培养方案专业选修课设置一般不超过 15门,二级学科培养方案专业选修课设置不得超过10门。专业选修课应覆盖本学科研究方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全校公共选修课。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目的在于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并体现学科间的横向联系,渗透交叉,由研究生院根据情况协调设定。自然辩证法概论(32学时)、体育(32学时)、英语听说(32学时)、文献检索(16学时)、企业运营管理(16学时)、知识产权(16学时)、压力管理与潜能开发(16学时)为必须设置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各设1学分,其中16学时按半学期完成教学任务。

专业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形式,考试形式选修课成绩均须采用百分制,考查形式选修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学分计值:一般以每周1学时、持续一学期为1学分,即16学时为1学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至少应修满28学分,但一般不超过33学分。

第十一条 具体的学分规定如下:

(一)学位课程: 17-19学分

1.公共学位课: 5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学分

第一外国语(只开设一个学期) 3学分

2.专业基础课 6学分

3.专业必修课 6-8学分

(二)非学位课程: 8-11学分

1.专业选修课 6-8学分

2.全校公共选修课 2-3学分

(全校公选课中,部分课程只设1学分)

(三)必修环节: 3学分

1.学术型专业:

社会实践 1学分

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 1学分

科技工作 1学分

2.专硕型专业:

社会实践 1学分

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 1学分

科技工作 1学分

第五章 培养原则与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提倡建立研究生指导小组,使研究生处于良好的学术集体中,博采众长,培养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专硕型研究生的培养要侧重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导师(组)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中,对研究生的思想素质、科学道德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导师(组)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中,应突出能力培养,注重培养研究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贯彻教学相长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学中既要重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既要使研究生掌握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门知识,又要使他们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课程教学应注重实效,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 加强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管理,各学院应对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的制订和执行、课程教学、中期检查、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以及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环节严格管理并加强检查,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章 培养过程实施

第十六条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符合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是各学院对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重点依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课程学习情况、必修环节等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一般在第三学期内完成,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中期检查表》(见附表1),研究生秘书审核个人培养计划是否符合学科培养方案要求,检查学生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研实践等执行情况,导师、学院应对学生是否适合进入论文阶段给出明确意见;经秘书、导师、学院审核、评价,由学院将《硕士研究生中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报研究生院备案,中期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深化所学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实践在第三学期开始安排,根据学科特色具体可采用专业实践或教学实践等多种形式。

专业实践主要是让研究生熟悉所属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技术规范,培养实践研究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教学实践主要是指面向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如参与授课、指导实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

社会实践的安排,必须任务明确,由专人指导。社会实践结束后,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见附表3),经实践指导教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送交所在学院审核存档,学院将《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表4)报送研究生院,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得必修环节的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科技工作。科技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方案必修环节要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的暂行规定》(杭电研[2010]235号)和各学院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完成。专硕型硕士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和学院有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文献选读和开题报告。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完成文献选读及开题报告时,研究生必须递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文献选读任务书和文献综述;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计划。

研究生论文选题应对国民经济建设、文化发展或在学术领域有实际意义,并尽量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进行。

研究生应系统地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了解国内外科技动态,并对收集的资料作出分析和评述,指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方法,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论文工作计划,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就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开题报告结束后,各学院将《硕士研究生文献选读和开题报告结果汇总表》(见附表5)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科技工作、文献选读和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论据充分;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根据,理论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分析严谨;对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论文应有创新性成果。论文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凡需保密的论文应注明密级。

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参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统一要求》(杭电研[2012]311号)。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阅、答辩。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的规定》(杭电研[2007]172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杭电研[2007]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杭电研[2007]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杭电研[2007]46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试行办法》(杭电研[2008]1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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