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特设立杭州电子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创新基金)。
第二条 科研创新基金是学校为资助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科研创新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同时接受校内外捐赠。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负责科研创新基金的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所有成绩合格。
(二)科研创新基金只受理团队申请,申请项目的团队成员不得少于3人。(三)申请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及其研究内容应与申请者所在学位点学科及其研究方向一致。
(四)同一导师在当年度指导的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数不超过1项。
(五)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项目支持的研究生,不再申请校级创新项目。
第六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申报: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项目研究内容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八条 经学校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由学校研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目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正式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九条 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一经立项批准,项目承担者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不得无故变更与中止。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变更与中止项目研究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研工部批准。
第十条 负责人导师对项目有指导、督促的义务。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学科类别分为理工科项目和人文社科项目,研究周期一般均为一年。理工科项目每项资助不少于5千元,人文社科项目每项资助不少于2千元。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报的项目数和及其立项数确定。
第十二条 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立卡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由项目团队成员共同使用,经项目经费使用者、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和项目负责人的指导教师审批签字后报销。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图书资料费;
(二)实验材料费;
(三)论文发表版面费(中文非核心期刊的版面费不予报销);
(四)调研差旅费;
(五)参加学术会议费;
(六)打印费;
(七)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作为合格验收的考核标准之一,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应至少达到以下1项。
(一)理工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一级及以上期刊或国际期刊上发表2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核心及以上期刊或国际期刊上发表2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
(二)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成功参赛省级及省级以上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或校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二等(含)以上奖励。
(三)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在全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区域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获准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获准专利必须以我校为专利权人;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获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获准软件登记必须以我校为权利人;上述知识产权以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及以上。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报告》,提供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或能证明项目研究完成情况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人有义务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报告会上交流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所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所有权归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和项目组成员共同所有。凡对外使用(发表、出版、转让、上报及申报奖项等)资助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均必须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