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12浏览次数:7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开展国际(境外)、校际(省外)交流的能力,营造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培养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二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申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创新能力,出国申请人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参加与我校签订交流协议或与我校有科研合作项目的省外、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的短(中)期访学、交流和科研等活动;

4.交流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条 研究生校际交流经费由导师(或学科点)和学校共同资助完成。

第四条 学校资助经费的标准为:

1.国内省外地区交流时间3-5个月每人最高资助3500元,6-8个月每人最高资助5000元,9个月以上每人最高资助6500元;

2.亚洲国家和地区交流时间3-5个月每人最高资助5600元,6-8个月每人最高资助8000元,9个月以上每人最高资助10400元;

3.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时间3-5个月每人最高资助8400元,6-8个月每人最高资助12000元,9个月以上每人最高资助15600元。

第五条 对交流成果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标准资助生活费用。

第六条 获对方学校该项目资助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本专项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人在出行前两个月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流专项经费申请表》;

2.交流协议单位接收证明,科研合作项目证明等;

3.外语水平证明(出国的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拟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对经过学院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资助名单和拟资助额度,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对于已获批准但因故未能在半年之内执行的项目,须提供说明。超过半年未执行的,如需要继续执行,须重新申请。

第四章 经费核发与报销

第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应在回校后一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流专项经费项目成果表》;

2. 与资助项目相关的正式发票(或交通费)原件(所有发票背后需有导师和本人签字;机票原件需随发票,国(境)外电子机票应附登机牌);

3. 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出国的提供)。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以上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将拟资助结算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原则为学校资助额度内报销,报销凭证不抵所批资助额度的部分,以生活补贴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流专项经费申请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流专项经费项目成果表》及批准资助项目的相关合法票据原件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所有受本专项经费资助的出省、出国(境)的研究生都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对方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有关管理条例,有责任和义务在在外期间维护和宣传学校形象,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省、出国(境)后应按照对方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六条 在申报、审核和报销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或校规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最终解释。

 

 

附表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流专项经费申请表》

附表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流专项经费项目成果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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