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研[2012]195号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生源,促使在校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种类、发放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助研津贴种类包括基本助研津贴和奖励性助研津贴。其中,基本助研津贴为强制性;奖励性助研津贴为非强制性。
二、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范围
2012年9月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托定向培养、MBA研究生除外)。
三、取得研究生助研津贴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四)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并认真完成导师分配的研究工作任务。
第三条 基本助研津贴
一、基本助研津贴的标准及资助时限
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标准综合考虑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科研经费情况、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程度,以及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制定的具体标准为:
研究生所在 学院类别 | 资助金额/ 每月·每生 | 资助月数 | 资助金额 合计 | 备 注 |
人文社科 | 100元 | 15 | 1500元 | 研二发10个月 研三发5个月 |
理工 | 200元 | 15 | 3000元 | |
注:1)外单位硕导所带我校研究生,如论文指导在外单位进行的,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由该硕导承担;如论文指导主要在校内完成的,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由我校的协助指导教师承担。 2)人文社科类别学院包括: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字媒体与艺术设计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 理工类别学院包括:机械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学院,通信工程学院,自动化学院,计算机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生命信息与仪器工程学院,软件工程学院和理学院。 |
二、基本助研津贴来源
研究生基本助津贴由导师承担,学校统一从导师指定的研究课题中转出。学校规定导师必须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支付基本助研津贴,没有科研经费或达不到招收研究生经费最低标准的导师不得招收研究生。
三、基本助研津贴管理与发放
学校计划财务处为研究生培养学院及每位导师设立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项账户。每年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后,按导师当年实际招生人数一次性从导师提供的科研经费中转出划拨到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项账户,用于该导师所指导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支出,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统一按月发放给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专款专用。
第四条 奖励性助研津贴
学校鼓励和提倡由导师根据课题经费、研究生助研工作及对科研贡献情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给予本办法基本助研津贴规定以外的奖励。
奖励性助研津贴的发放额度根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科技部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校读研期间因各种原因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同时也不得享受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
第六条 基本助研津贴的停发审核
导师和学科所在学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基本助研津贴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对未能根据导师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决定停发基本助研津贴,在当月定期发放前由研究生院统一审核。
导师停发研究生助研津贴程序:导师提出申请(理由),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和计划财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停止发放。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