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26浏览次数:397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6年博士生、硕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遴选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博士生导师

(一)博士生导师遴选按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含自主设置)申报和遴选。

(二)学校引进人才且已经具有外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直接参照现有授权学科认定。

(三)首次获批的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电子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及6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学位点(智能信号处理与系统、电子测量技术及仪器、智能装备制造技术、系统优化与智能计算、网络信息安全、信息管理与商务智能)各点推荐不超过5名候选人,学校最终遴选数量不超过3人。

(四)博士生导师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需全部满足;但已经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教师,除第5条外不做要求。)

(1)须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

(2)年龄一般不超过56岁。

(3)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4)开设过研究生主干课程,至少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5)有严谨的科学作风,无任何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2、学术成果基本要求(满足第1条或第2条)

(1)近五年来,在一级学术期刊、或被重要索引(SCI/EI/SSCI/A&HCI/CSSC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获ESI高倍引用论文、SCI一区、二区论文的作者,由学科认定,成果数量可适当减少。

(2)近五年来,在一级学术期刊、或被重要索引(SCI/EI/SSCI/A&HCI/CSSC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同时,获国家级科技(教学)奖励一、二等奖且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技(教学)奖励一、二等奖且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科技(教学)奖励三等奖且排名第一,或以第一完成人发表专著等合计至少2项。

(3)各学科点可以制定比上述学术成果更高的要求。

3、科研项目(满足其中1条)

(1)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作为主持人到校纵向科研经费大于40万。

(2)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作为主持人到校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相加大于80万。

二、硕士生导师

(一)硕士生导师遴选按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含自主设置)申报和遴选;我校没有一级学科授予权的,仍按二级学科进行遴选。

(二)硕士生导师申报条件

1、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从严把握。

2、申请者必须满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与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款第二条第二点的规定,即:理工类指导教师每年在一级学术期刊、或被重要索引(SCI/EI/SSCI/A&HCI/CSSC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专著合计至少l篇(部);人文社科类指导教师每年在核心期刊(含SCD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评价报告收录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专著合计至少1篇(部)。

3、已具有二级学科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一级学科指导教师资格的导师须满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与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招生条件。

4、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青年教师,经学院审议通过,可以破格推荐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全体委员审议、表决。

(三)申报材料填写

1、申请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填写《申请一级学科硕士生导师简况表》。

2、校外人员任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填写《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简况表》。

3、申请跨一级学科硕士生导师,填写《申请跨一级学科指导硕士研究生简况表》。

4、已具备外校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填写《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表》,并附上在原单位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证明材料。

5、已具有二级学科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一级学科指导教师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填写《申请一级学科指导教师资格汇总表》。

硕士生导师遴选的有关申报表格可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申报表格一律选用5号宋体字编辑,正反两面打印。

三、申报材料审核

申报人员将填写后的表格、支撑材料交所在学院,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对申请表格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填写本学院申报人员汇总表。

四、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16日前将审核通过教师的申报表格(一式1份)、支撑材料(一式1份)及汇总表报研究生院。

特此通知。

附件:导师遴选相关文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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