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职工医疗费补助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2浏览次数:408

各学院、部处:

现将2015年度教职工医疗费补助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医保有关政策

   (一)住院自付(负)医疗费

退休: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助。

在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助。

   (二)门诊自付(负)医疗费

退休:门诊自付(负)医疗费用和住院自付(负)医疗费用800元以下部分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按95%补助。

在职:门诊自付(负)医疗费用和住院自付(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按90%补助。

   (三)二级乙等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1964年期间获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负)医疗费,全额补助。

   (四)自付(负)医疗费补助均不含自理自费部分(包括医药费中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的自理部分和丙类费用)。

    二、学校教职工医疗费补助结算工作安排

(一)教职工医疗费补助结算受理

1、2015年教职工门诊医疗费补助结算凭医疗费发票、证历本到校医保办(校医院329室)办理,受理时间为2016年1月5日到15日。

2、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助结算时请携带证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分割单到校医保办(校医院329室)办理。住院医药费补助结算随时受理。

    3、在文一校区、东岳校区的教职工也可到文一校区医务室(文一校区实验大楼105室)办理医药费补助结算。

    (二)校医保办审核后退休教职工的医疗费补助通过计划财务处直接打入本人的工资卡,在职教职工的医疗费补助由本人凭经审核的单据到财务处报销。

(三)符合学校重大疾病补助的教职工在医保办审核时同时进行补助,不需要重新递交有关票据。如需要申请学校爱心基金补助的教职工请复印有关票据保存。

三、省医保中心有关通知

    (一)教职工需在外地就医须到省医保中心或通过校医保办备案,经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在备案地就医。如急诊在外地就医须在三天内到省医保中心备案,方可报销有关医疗费。

(二)自垫医疗费报销:符合省医保规定报销的自垫医疗费(包括急诊、已备案的异地就医、异地生育等),请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核报(须先到校医保办填写报销申请单),12月份的发票顺延至2016年1月31日之前核报。逾期不予报销。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3楼。

   需报销职工请填写年终结算登记表,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可拨打校医保办电话15381139039、18067979700咨询。

   特此通知,请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

 

 

                       校医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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