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
2015年4月,我校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5-2016年度省级小额中介服务施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号)规定,在公布的“2015-2016年度省级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及基础报价表”中,择优选择了8家服务供应商进行二次书面询价,最终确定了4家中标单位作为我校2015-2016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服务单位,具体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2016年12月31日前,除上级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我校各类财务审计(含科研项目审计)的审计单位应从上述4家单位中选择,否则将无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