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就医备案:
实施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后,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证可在本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医疗保险待遇按省本级执行。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在职人员驻外工作学习1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异地生育需办理外地就医备案手续。
有需要的教职工可在学校数字校园或校医院网站下载《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由所在学院(部门)盖章,持证历本到校医院三楼医保办(329室),经办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由单位提出报备申请,省医保中心受理报备业务,审核后于次日反馈审核结果(也可在加盖医保办章后本人到省医保中心报备,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报备资料,确认后录入信息,出具报备结果并盖章),审核通过,发放《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或《浙江省省级职工生育费用支付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即联系单。报备后参保人员可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备案类别:
根据外地就医备案的性质选择相应备案类别
1、异地安置(包括异地居住)适用人员:退休、离休。
2、异地探亲适用人员:在职、离休、退休。
3、驻外工作学习适用人员:在职。
三、备案时间:
离杭时间不能追溯,系统默认操作当日。回杭时间与离杭时间之差不能少于1个月(30天)。异地安置人员回杭时间建议选最长时间段。
四、注销: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参保人员按时返回系统自动注销备案,延期返回需重新办理备案,如提前回杭或更换异地就医地区,需登录浙江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单位业务申报→外地就医备案→选择已在外地就医备案的该参保人员→注销,然后重新备案。
五、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由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后,异地就医人员就诊面扩大,对就诊医疗机构的资质无法事前审核,参保单位在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应该告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第一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持备案联系单到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资质,回杭报销时一并提供。(网络能查询到明确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等级等相关资质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则无需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可在学校数字校园或校医院网站下载。
六、 备注:
1、在职人员异地探亲根据法定探亲假适用范围,探亲对象限父母、配偶。教育系统参保人员寒暑假期间的外地就医其申请类别归为驻外工作学习。参保人员需在外地(父母、配偶所在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单位经办人员可办理外地就医备案,申请类别归为驻外工作学习。
2、原已经办理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的备案继续有效,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诊。
3、外地就医备案的必要条件是离杭1个月以上,时间少于1个月内的离杭去外地不能备案。离杭指离开杭州主城区(包括余杭、萧山)。如居住在余杭、萧山区的退休、离休参保人员,确因行动困难需要在余杭、萧山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承诺除急诊、住院外不再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及备案登记表,由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办理。
七、医疗费用结算:
经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带相关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携带资料如下:
1、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或《浙江省省级职工生育费用支付申请表》,表格也可在学校数字校园或校医院网站下载。
2、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本。
3、由医保中心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4、有效医疗费收据。
5、医疗费用清单,住院需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医院相关部门章。
6、住院出院记录。
7、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8、报销生育费用的参保人员报销需携带准生证原件。
9、已审批的《外地就医审批表》。
附件: